[国资办 2008.04.22] 

内农大校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采购仪器设备
进行退换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校的招标管理,做好采购仪器设备的接收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采购设备退换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招标  采购仪器设备   退换   规定    通知
抄  送:校领导、巡视员,校长助理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40份)
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采购仪器设备
进行退换的有关规定
我校本科教学、学科建设及追加资金采购项目经财政审批,由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及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组织招标。所购仪器设备现已陆续到货,部分仪器设备正在商务谈判中。现对到货与谈判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明确以下原则:
1、投标参数与招标参数有偏离的,可以退换。退换的货物由提出采购计划的单位自行采购,自行采购要控制在原采购预算之内,国有资产处审核后实施。
2、仪器设备投标参数与招标参数无偏离的,不予退换。满足参数要求,而采购单位或个人因各种理由不接收的,采购不再进行,资金收回学校。
3、因仪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退换的,采购单位做出相应的退换计划,并通知供应商给予退换,未达成协议按第1条处理。
4、批回各院自行采购仪器设备的付款方式,要遵循“货到验收合格付90%,一年后付10%”原则。特殊情况确需预付款的,采购单位自行借款采购,按资金分类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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