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农业大学文件
内农大校发 [2000]108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
《内蒙古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现将《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农业大学
二 OOO 年九月十八日
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的完整,提高国有资
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资发 [1995]17 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和教备 [1997]14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国有资产,学校按照有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表
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国有资产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对
国有资产实行资产化管理,其总体思路是将资产由事业型运作机制转变成经营型运作机制;从“数
量型”向“效益型”发展,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道路,有效提高学校投资效益,使产权清晰,
权能结构合理,使国家所有权得到维护,并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使业成为独立产业,资源性产业的
开发、出让、转让进入市场,合理高效节约地利用资产,使资产管理使用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有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
行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的完整,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促使资产合理
流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
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使新生成的国有资产能够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建
立投资、决策、经营一体化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的统一。学校的国有资产是保证教
学、科研、产业和后勤工作顺利开展不可缺少的物资条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以教学为中心,科
研为两翼,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 ) 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三 ) 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 四 ) 管理学校的房屋和土地,经办房屋和土地的出租、转让和发展手续;
( 五 ) 负责组织学校资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纠纷调处及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
( 六 ) 负责办理审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 七 ) 负责资产合理配置,参与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 八 ) 参与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
者的监督管理;
( 九 ) 负责学校贵重设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管理监督,加强技术和经济管理,制
定保值增值目标考核指标的责任制。
( 十 ) 为了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减少资金浪费,实
现资金最大利用率,经校长授权可全权代表学校调拨与处置利用率不高的国有资产;
( 十一 ) 经学校批准,经营闲置效益不记的国有资产;
( 十二 ) 向上级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所分管的国有资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经
营性资产要实行有偿占有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科研单位的
国有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计价、分类、财务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 一 ) 专用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 2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新建、自
制、购入、接受捐赠、调入的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和其它设备;
( 二 ) 有些物品价格虽不满 200 元,但符合下列条件也属于固定资产。
⒈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⒉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物品。
( 三 ) 学校确认属于管理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木器等。
第十条 ; 固定资产的分类
( 一 ) 房屋及构筑物;
( 二 ) 土地及植物;
( 三 ) 仪器仪表;
( 四 ) 机电设备;
( 五 ) 电子设备;
( 六 ) 印刷机械;
( 七 ) 卫生医疗器械;
( 八 ) 文体设备;
( 九 ) 标本模型;
( 十 ) 文物及陈列品;
( 十一 ) 图书;
( 十二 ) 工具量具和器皿;
( 十三 ) 家具;
( 十四 ) 行政办公设备;
( 十五 ) 被服装具;
( 十六 ) 牲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 一 ) 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进价、购价或调拨价登记入账。
( 二 ) 、自制设备按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扩建改造固定资产增值或减值,按实际支出费用增加或
减少原固定资产。
( 三 ) 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登记入账。
( 四 ) 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注销。
() 校办企业均按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建立在主管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制度。账务的设立要按非经营性资产
和经营性资产分别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和分户账。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分类分户明
细账和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各处给单位按科室设立分户明细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购入、接受捐赠、调入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国有资产管理
处负责负责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各单位购置、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 加盖“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
报账付款,同时各分户单位登记所分管的固定资产,否则,校内各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账付款。如
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擅自报账,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 、转让、出租 ( 借 ) 、报损、报废时,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以下手续:
( 一 )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积极联系对处有学调拨转让,以发挥
其作用,如调拨转让时,首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由主管校长同意和国有
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后,单价一万元 ( 含一万元 ) 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自治区教委同意,会同
财政厅批准后,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销账签证后,方可转让调拨。
( 二 ) 对处出租 ( 借 ) 固定资产,必须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长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
续并签订协议,收取租借费,方可出借。出租 ( 借 ) 的资产按学校资产评估后确认总值的 7 ~
10%年率收取国有资产占用。当协议执行完后,收回固定资产时,双方要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房屋构筑物按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一律不准向处出租 ( 借 )
国有资产,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出租 ( 借 ) 固定资产要接爱
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重大的出租转让,要有审计纪检部门参加。
( 三 )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已丧失交通后,可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毁损的按报
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
单位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经过技术检查鉴定,对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超过或接近地新
购价值的方能报损报废。凡单价在一亏元以下的资产,由使用管理部门分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校长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自治区教委办
理审批手续;单价在一万能元以上 ( 包括一万元 ) 的资产,经技术鉴定后,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校长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
统一报自治区教委同意后,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变价
收入全部由学校安排,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 四 )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失职或保管不当,造成资产被窃损失等,按丢失处理。使
用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保卫报案,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地
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有关处理意见。
( 五 ) 经批准转让调拨的固定资产,必须凭批准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手续。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账一次,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表,保持账物相符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每学年结束前要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管理使用部门应制定所管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技术队伍,负责经常的技
术检查、校验、维修,经固定资产完好可用。
第十七条 管理使用部门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非经常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
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 一 )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 二 )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
( 三 )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 四 )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
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一条
( 一 ) 新开办的校办企业,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开办产权登记,并填报《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表》经审查同意后,主可办理营业执照。
( 二 ) 校办产业有关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
额增减超过 20% 的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 三 ) 被撤消合并兼并等需要终止的校办企业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 四 ) 国有资产管理处年度对企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
况。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学校的校办企业 ( 含劳动服务公司 ) 在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有资产坚持有偿使用,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
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用于被征收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资产占用费的征收比例:
( 一 ) 用作投资的,按投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 ( 含有价证券 ) 等资产评估确认
总值的 5 ~ 7% 处率征收。
( 二 ) 为出租、出借的,不包括房地产,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 7 ~ 10% 年率征收。
( 三 ) 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 5 ~ 7% 年率征收。
( 四 ) 按规定收取土地占用费,标准由国有资产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缴纳资产占用费
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之前缴清,无故不缴纳或故意拖延,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和企业
负责人的责任。不缴占用费将收回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缴纳的资产占用费在成本 (
费用 ) 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年对校办产业按照国资企发 [1994]98 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考核试行办法》考核,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保值增值差的校办企业,将对其占用的
有资产撤出,优化配置到效益好的企业,使产权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资产的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对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
或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不高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
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固定资产增加
减少明细表。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各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
产的义务力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管理使用中,有下死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
,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 一 ) 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 二 ) 不如实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三 )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生产投资的;
( 四 )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 ) 对经营性资产,不按时缴纳资产占用费的;
( 六 ) 以其他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造成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学校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帮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