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继续教育的全面管理,创造文明、健康的现代继续教育育人环境,保障继续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提高办学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继续教育机构的内部设置

第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拟定名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继续教育中心。继续教育中心内设主任、办公室、施教部。

第二章 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中心设置管理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分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两类,专职管理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本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管理人员是把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作为兼职工作的人员。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都必须服从本中心的管理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中心服从服务于内蒙古师范大学这一整体,因而专职人员的产生由学校决定安排:兼职人员山学校相关部门的人员出。产生管理人员时,必须考虑该同志是否有志于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根据办学的规模,可适当选用一至两名专门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服务人员的选用不受学校的限制,但所选人员必须勤业敬业,能干好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中心的管理人员设置如下:中心主管负责人一名,办公室负责人一名,施教部二名(负责人、办事员各一名)。中心主管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起草规章制度,设计学期计划,做好学员的学籍档案记录,及时发放学员学习证书;施教部负责教学安排,教师配置,教育检查,考核考试等工作。

第六条 其它服务人员视情况配备,服务人中要服从工作作安排,保证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场地清洁、教室门的开锁等工作按时得以完成。

第三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七条 教师队伍由专职教师和聘任兼职教师两部分构成。在中心起步阶段很难配备专职教师队伍,可暂时不配备专职教师。 第八条 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要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和理论水平较高,要有高尚的职务道德;

2、教师要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实践经验,知识面广,业务水平高;

3、教师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得任教,中级以下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4、 选择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的,可聘用为继续教育任课教师。

第九条 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要在实践中选择聘用讲得好,实践性强,学员拥戴的教师。

第十条专职教师的选用更要严格把关。已有的专职教师如果某时不再适合做继续教育工作,中心向学校申请调至其它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要熟悉教材和大纲,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教师在讲课前要写出详细的教案。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考核

l、施教部要建立听课制度,经常性地听课,了解学员的听课情况,将授课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以便能予以纠正。

2、每门课程结束时,需要对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的办法是日常听课记录与学员的打分相结合。考核的情况,一方面为下期继续教育时选择教师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对教师的教学报酬也有影响。

3、专职教师的考核结果与教师将来的晋职、工资、津贴相联系。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招收学员要严格把关。学员报名要出具单位的推荐信。

第十五条 学员入学后要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员要认真听课,做好学习笔记,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大声说话,或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要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超过五次者,按学习无效处理,不予发给其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员要按规定缴纳培训费及材料费。

第十八条 学员必须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合格后,中心方可发给其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考试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章 设备及教学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及教学场所是教育教学的必备环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教育质量,中心管理者必须加强对教室、教学设备的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 要保证教室卫生,学员要爱护教室设施、实验设施,要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第二十一条 教学声所及设备由专人负责,若有损坏及时维护,责令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管理要制定出独立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00年1月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1年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