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继续教育施教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使继续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而保证教学、管理质量和教育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教育施教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健全施教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实现继续教育目标。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施教工作指的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的管理、教学工作及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一切行为,继续教育中心的管理服务人员和教师都必须遵守施教规程。
第二章 管理及服务
第四条 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好坏是继续教育工作能否取得好成绩的关键,它包括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教材建设、组织并管理教师队伍、检查教育效果、发放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第五条 教育教学计划是在教育工作中真正提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的保证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通常情况下,每年年末需要在总结当年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修订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组织管理人员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计划。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专人负责主管,主管人员负责中心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的执行,明确教育期次和培训学员计划,合理选择使用教材,安排任课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并进行检查等。主管人员要协调各方面关系,多方听取其他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关心继续教育同志所提出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 要制度化地安排听课,认真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工作是否规范,以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要做好检查记录,作出评议,提出问题,整理好材料后存入业务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员的接受继续教育个人档案,严格学员管理、考勤、考试,并将其各项记录装入个人继续教育学籍档案。
第九条 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造一个学习气氛浓厚、健康向上的继续教育环境。
第三章 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条 继续教育课程是为了实现继续教育目标而规定的教学科目或学科,它应该具有相对稳定的师资,完整的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及资料,并设置一套科学的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的目的、任务而编写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的制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由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共同研究制定,经学校审批后备案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继续教育教职工教和学的依据,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学大纲的内容,不得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确需要变动的,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在集体讨论后并报学校批准方可变动。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选择和讲义的编写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个别新开课程如果暂没有教材或讲义,可以选定参考资料来补充。教材的选定或购置,要与任课教师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不断更新。
第十四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开卷或闭卷的,也可以是实际操作或完成论文等多种形式,视情况由任课教师会同管理人员共同确定。试题和标准答案的编写由任课教师来完成,并报主管人员同意,方可进行考试。考试评分采取管理人员参与并由任课教师教师主要评分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和公正合理性。
第四章 教师
第十五条 教师是指从事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兼职、外聘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
第十六条教师要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刻苦钻研业务,加强理论修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品行端正,仪态大方,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 教师要热爱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尊重学员,又要严格要求学员,重视学员的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把教书育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担任继续教育教师的任课资格:
l、主讲教师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2、熟悉所开课程的教材和大纲,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能熟练使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3、写出详细的教案,经过试讲效果较好。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备课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l、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了解相关课程的内容,分配好课程内容的学时;
2、了解和熟悉任课班级学员的情况,经常和班主任保持联系;
3、认真填写教学日历,确定教学进度,提前报主管人员,经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4、教师上课必须写出详细的教案。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讲授必须贯彻思想性、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高新前沿技术和教育理论对学员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师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如不能按时上课,必须提前请假,以便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表达要流畅、易懂,重点明确,生动活泼。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要组织好教学,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二十五条 作业是课堂教学的一个补充和必备内容,教师要认真完成学员作业的批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可辅之以必要的其它形式。如,录相,实验,实地考察,社会调查等。
第六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七条 课外辅导是指课堂教学以外,教师对学员学习的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又一必要补充。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必须有辅导。辅导次数一般为第课堂教学20学时后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课外辅导由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承担。
第三十条 课外辅导要紧密围绕课堂教学的内容进行,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切实解决每一个学员学习提高问题。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考查工作按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本规程未涉及内容,均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1年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