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逐步建立以考核为重要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增强对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的贯彻力度,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全员聘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农业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考核,对教职工做出续聘或不聘的决定,并将结果与晋升、分配等挂钩,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依法进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和职员岗位受聘人员以及其他在编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每个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以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实际工作情况为考核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人员比例按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核定。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等次不设定比例数,但要严格执行各类岗位关于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等次的考核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提升考核等次(详见《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考核实施方案》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管理与教学辅助岗位考核实施细则》)。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受聘人员严格按照《办法》和《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及教学辅助岗位聘任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其中,人文学院、外语系、体育部按另行制定下发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教辅系列所属的实验、工程和编辑技术岗位以及图书资料岗位受聘人员,根据所在单位聘岗时所确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
2.责任教授和校聘重点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依据《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及教学辅助岗位聘任实施细则》中所附的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书中规定的任期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3.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55岁以下副、正教授每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对于无特殊原因而不主讲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工作数量、质量者,按本年度考核结果降低一个档次决定考核等次。
4.要将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学岗位考核的重要标准和关键条件,对于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差的教学岗位人员,采取一票否决权制。
5.党政管理岗位受聘人员严格按照《方案》、《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管理岗位聘任考核暂行办法》(内农大党发[2001]7号)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处级单位实施;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部署、统—标准、统一落实、统一验收,一般在自然年度的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条 德、能、勤、绩的考核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定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或定量考核等方式,比重分别为20%、20%、30%、30%。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组织动员。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召开考核动员大会,组织学习考核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顺利进行考核奠定基础。
2.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重点是工作实绩和存在的不足。
3.科(室)民主评议。直接或主管领导人根据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及平时考核结果,对被考核人员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所在院(系、部)、处,占考核的60%权重。
4.部门考核小组综合考评,对科(室)意见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本部门全体人员的考核等次,占考核的40%权重。
5.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考核意见。
6.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与被考核人见面并签署个人意见。
7.将考核有关材料(包括考核总结、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统计表、未参加考核人员名册等)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总结。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入个人档案。
10.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要在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之日起10天内向本部门的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10天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核实,在30天内做出维持或改变原等次的决定。如对校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相关政策与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十三条 以下几类考核对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校级领导由自治区党委考核;
2.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3.新参加工作的见习、试用人员,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做为初聘、转正定级的依据;
4.当年调入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其调转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5.当年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由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其原有关情况,参阅离队时的鉴定材料;
6.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且不占原单位基数和优秀比例;挂职不足半年或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有关挂职情况,由挂职单位提供;
7.单位安排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有关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8.考核年度内工作不满半年即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9.因公除外,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10.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一周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周的人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1.公派出国或自费出国探亲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一般可确定为合格等次;逾期不归者,不进行考核;其他自费出国人员不进行考核;
12.停薪留职人员,在合同期内且严格履行合同的,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合同期满未归或不履行合同的,不进行考核;
13.受警告处分人员,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含开除)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故意违纪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起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但解除处分当年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处分的解除期限为:受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二年;
14.考核年度内受劳动教养及其以上刑事处理的人员,本年度不进行考核;
1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6.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经批评教育仍拒绝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7.在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评估中,受到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8.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9.其他未在岗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除自费出国和经单位批准的非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外,对其他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取消考核资格视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不确定等次的考核年度,不计作本人的考核年限;从企业调入的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其考核年限从调入和安置当年起算。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一般不可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按解聘、降岗使用的原则对待,并在今后两年度中不可晋升职务或职称。
2.对于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55岁以下的副、正教授,不再聘任副、正教授岗位。
3.因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差而被一票否决的人员,采取告诫-查看一个学期的制度,一学期后仍无明显改进者,调离教学岗位。
4.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实行告诫――观察一年的制度,一年后仍为基本合格者,一般要解聘原岗位,降岗使用。
5.考核结果与校内津贴分配直接。根据考核等次,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比例发放对应标准的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
第五章 考核机构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与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情况;
2.审核被考核人的考核等级以及被考核人对考核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人员聘任与年度考核办法,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2.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3.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等各类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4.审议被考核人的考核等级以及被考核人对考核不服的复核申请;
5.审核各单位制定的部门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6.对《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考核办,主要职责为:
1.完成考核工作日常事务的处理;
2.负责考核材料的收发、整理、汇总,考核结果汇总、备案,考核证书的审验工作;
3.负责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聘任、校内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相结合;
4.为修订和完善考核办法做好基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结合本办法及与之配套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