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人员编制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自治区下达的“五定”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其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归口实施。

第三条 坚持满负荷工作量原则,严格控制编制增长,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编制效益。

第二章 编制分类

第四条 按照职能、任务和性质的不同,学校编制分为校本部编制、附属单位编制和附加编制三大类。

第五条 校本部编制:包括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

1.教师编制:指院(系、部)教学单位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直接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具体有:各院(系、部)的实验及实验管理人员,图书馆及各院(系、部)的资料室,档案馆,编辑部,现代技术教育中心、高教室、设计院、科技园区等为教学服务的辅助工作人员编制。

3.职员编制:指院(系、部、处)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群团工作以及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具体有学校党政群团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部门中专职党群行政人员编制。

二、专职科研编制:指学校为完成研究生培养、重点学科建设及承担科研任务需要专门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专门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六条 附属单位编制:指学校中实行经济核算管理、逐步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以及公益性社区服务单位的人员编制:具体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科技园区除教辅编制、附加编制外的人员,附属小学、幼儿园及校办产业(集团)公司人员编制。

第七条 附加编制:指校办工厂(农场)中,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人员编制。

第三章 编制依据和标准

第八条 2001-2002学年度在校生规模:

1.本、专科生:8872人(不包括职技院2779人);

2.博士生:60人,(当量数为180人);

3.硕士生:354人,(当量数为708人);

4.计划内成教生:1587人;

在校学生当量数:K=8872+180+708+1587=11347(人)。

第九条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生的权数分别为:本、专科生为1,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为3,硕士研究生为2,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生、一年以上进修生为1.5,夜大生为1/3.5,函授生为1/7。

第十条 目前按生员比5:1、生师比10:1计,“十五”期间生员比、生师比达到6.5:1和14:1。

第十一条 全校党政管理人员占事业人员总编制的12-15%(机关管理人员占6-10%)。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人员要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校本部中教学、科研人员和教辅人员应占80%以上,其他人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Y=K/Q

其中:Y表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数,K表示标准学生人数,

Q表示生员比即:Q=(4.4+0.8X-0.1X2)×T,其中:X=K/10000,T=0.96(学校类别参数)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编制:A=(X1+X2/2.5)×T1+T2

其中:A为专职科研编制数,X1为博士生数,X2为硕士生数,T1=0.55(学校类别参数),T2(调整参数)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逐步实行社会化、企业化;总公司(含劳动服务公司)实行企业编制。

第四章 分编核定办法

第十六条 教师编制

一、学工作量核定编制,每人每学年额定教学工作量按210教分计(本部承担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任务,额定工作量按180教分计)。由于各专业和课程性质有所差异,所以各单位承担教学工作量(见《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计划理论学时计算时需赋予折算系数Hi。即:

Bi=∑Li·Hi/210,(Bi=∑Li·Hi/180 )
i为单位序号(动科学院、农学院、林学院、生态学院、机电学院、水建学院、林工学院、经管学院、食品学院、生工学院、计算机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外语系、基础部、体育部依次为1、2、3、4、5、6、7、8、9、10、11、12、13、14、15,下同)

其中:Bi为编制数,Li为承担理论教学时数,Hi为调整系数,即:
H1=H2=H3=H4=H14=1.3,H5=H6=H7=H9=H10=H11=1.4,H8=1.1,H12=1.0,H13=0.9,H15=0.8
注:艺术类的教学时数在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中H取0.6。

二、按专业、招生规模追加编制,以核编当年本科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同名本、专科专业只以本科计数)的专业数、学生数确定专业系数和招生规模系数。

1.专业系数C:各单位第一个专业(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的系数为1,其他专业均为0.7;蒙授专业再增加0.2。

2.招生规模系数D:以每专业招生60人(二个自然班)为计算基数,其系数为1,每增减30人,其系数增减0.2。

3.追加编制:B'=q·E,其中:B'为追加编制数,q为追加编制基数,取6,E为追加编制综合系数,E=∑CD。

第十七条 实验人员编制

一、实验教学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准备、实验室维护、实验研究人员以及技术后勤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指各院(系、部)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实验编制:Ni=∑m·n/Ri·S(i为单位序号)

其中:m为每次实验学生人数,n为每次实验计划时数,Ri为平均每个实验人员每次实验可承担学生人数,即:
R1-10=15,R11=60,R14=30 ,R12=R13=R15=0,S为每个实验人员每学年应承担的实验时数,S=36周/学年×5天/周×2学时/天=360学时/学年。

第十八条 图书资料编制,包括校图书馆和各教学单位资料室

一、以学生1000人、藏书5万册配备15名专业人员为基数,每增加100名学生增加1名专业人员,每增加5万册藏书增加1名专业人员。

二、年平均进书1万册配备3名专业人员。

三、各教学单位资料室,暂按人均管理5000册书刊资料计编,原则上不超过1人。

四、图书馆研究、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的技术人员可据实另列少量编制。

第十九条 科研编制

一、研究生产生的编制(固定编制):博士生数×40/210+硕士生数×30/210。

二、科研课题产生的编制(流动编制):自然科学类科研课题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基础公共类科研课题经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为列编的基本标准,按照正式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到校经费总数(首次从2000年计起),累计自然科学类每10万元列1个编制,最多可列15个编制,人文社科、基础公共类每2万元列1个编制,核定出总编制,再除以课题应研究年限,得出当年的科研流动编制数。

三、科研机构原则上使用科研流动编制或教师兼职编制。

第二十条教育职员编制

教育职员的定编、定岗、定职责(即“三定”)工作同步进行,一次完成,主要是按照各单位的职责范围,以及科学分解职责任务后拟设岗位情况,满负荷工作量核编。

一、校党群、行政管理机构职员。

1.处级人员编制数不超过其机构数的2.5倍;

2.科级人员编制数按每机构数1-1.5人配备;

3.一般工作人员根据职责范围在科学、合理界定、设置岗位的基础上满工作量核定。

二、各教学、科研、教辅等组织机构内的党群、行政职员。

1.根据规模,处级编制(党务正副职、行政正副职)3-5人。行政编制亦可属教师编制;

2.办公室编制:一般根据各部门编制数和学生人数等核定2-3人或按(1+职员以外教职工编制数/100+标准生人数/1000)计算;

3.共青团、学生工作编制:统筹核定科级编制1人(另根据本专科生人数每500人核定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编制1人)。

4.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编辑部等内设机构、党支部、工会等负责人不定行政级别,不计为职员编制,一般按1~2人配备。

第二十一条 附属单位编制,可自行确定或参考以下办法核定:

一、校医院:按教职工和实有学生总人数的0.5~0.7%计;

二、小学:按每班2.9计;

三、幼儿园:按教保人员与幼儿人数1:6~1:7计;

四、其他:按(教职工+标准学生数)/70计。

第二十二条 附加编制:校本部编制数×1%。

第二十三条 教辅编制中除实验、图书资料外的其他辅助编制按照学校编制规定及该单位人员工作实际情况等酌情核定。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编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核算,归口实施。校人事处是编制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决定,负责全校编制的调控和统一下达。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各类人员编制具体实施细则,将学校下达的切块编制分解到具体部门并负责所分编制的管理、监督和调整。

编制类别

教师编制

教辅编制

专职科研
编制

职员编制

附加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

归口单位

教务处

人事处
教务处
图书馆

科技处

人事处
组织部

人事处
园区办

后勤处
基教中心

第二十五条 归口单位在完成分编后,将结果报人事处汇总,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统一下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事业发展,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人事处每年七月至九月会同各类编制的归口单位进行一次编制调整,并经学校决定后下达到各具体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总编制数额内留有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引进人才或完成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各单位超编或缺编运行,但超编数应控制在定编数的8%以内,缺编数应控制在定编数的10%以内。

第二十九条 改革单一的编制模式,实行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编制管理模式。严格控制校本部人员编制,逐步放开放活附属单位编制。

第三十条 各单位使用的实习(试用)期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均占本部门编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院可据此办法先单独定编,与学校统筹考虑后再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