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全员聘任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校人事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岗位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设岗聘任工作要有利于学校各级各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脱颖而出并迅速成长,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聘任工作以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为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工作要依照编制改革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各类人员编制,尤其要从严控制非教学人员编制,适当提高专任教师在全校教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五)聘任工作要坚持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的原则,改革固定不变的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
(六)聘任制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拟在教学、科研工作领域设置七类岗位,在教学辅助工作领域设置五级岗位,在党政管理工作领域设置七级岗位(详见《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机构设置改革方案》)。在教学岗位中,分别设置责任教授(A1~B1级)、重点教学岗位(A2~C2级)和一般教学岗位(D2~G2级),其中,责任教授岗位和重点教学岗位为校聘岗位,一般教学岗位为院(系、部)聘任岗位。在科研岗位中,设置重点科研岗位(A3~C3级)和一般科研岗位(D3~G3级),其中,重点科研岗位为校聘岗位,一般科研岗位为院(系、部、所)聘任岗位。在教学辅助岗位中,设置校聘岗位C4,院(系、部、馆等)聘任岗位D4(E4)~H4。在党政管理岗位中,设置校聘岗位A5~D5,院、处(系、部、馆等)聘任岗位E5~G5。
(二)学校以自治区编委、人事厅核准的机构、岗位数为控编数,各单位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机构设置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给各单位核拨各类岗位指数,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各岗位的职责、任期工作目标、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数一般不可突破学校下达的岗位指标。
(三)学校对年满65周岁、经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设置特别岗位,特别岗的上岗条件为:自治区著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受聘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具备相应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等条件;能够完成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保证能承担并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严格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岗位聘任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执行。
四、聘任范围与聘期
( 一 ) 凡我校的正式职工均可参加聘任。
( 二 ) 应聘者的年龄要求:按照内人办发 [2000]36 号文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副处级职务的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教学、科研校聘岗位应聘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党政管理所有岗位中,处级( C 5 、 D 5 )干部年龄要保证任满一个聘用期,科级( E 5 、 F 5 )干部一般应控制在男性 55 周岁、女性 50 周岁之内;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和一般干部、工勤人员的年龄要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 三 ) 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聘用期为 3 年 ( 其中含 1 年的试用期 ) ;科级及以下职员、工勤人员和教辅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聘期为 1 年 ( 其中含 3 个月的试用期 ) 。聘任期不得超过退休年龄或延退及合同期限。
五、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成立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定岗定编、岗位聘任、津贴分配、聘后管理等文件、方案等的制订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负责教学、科研特级岗位、责任教授岗位、重点教学科研岗位、校聘管理岗位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核工作。各教学、科研、教学辅助与党政管理单位成立相应的聘任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级岗位的设置、聘任期内工作责任目标的设定、校聘岗位的人选推荐及其余岗位的聘任工作;各中层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的聘任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党政管理部门的聘任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
(二)聘任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聘任工作按照岗位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逐级聘任,具体程序为:
1.各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单位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下达的岗位设置数,提出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校聘任工作小组审核并报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2.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并向应聘岗位所属单位提交《内蒙古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聘表》(以下简称《应聘表》),《应聘表》的内容包括:应聘岗位、本人基本情况、目前正在承担的工作,近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等。
3.各中层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单位聘任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者的《应聘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2/3以上(含2/3)为通过原则向校聘任工作小组推荐特级、责任教授、重点教学科研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同时确定其他教学科研岗位和教辅岗位的聘用人员名单,报学校聘任工作小组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达到异议期后,由院长(主任、馆长、所长等)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4.校聘任工作小组对教学、科研及辅助单位推荐的校聘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审议后报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向全校公示,异议期满后由校长聘任。
5.党政管理岗位依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机构设置改革方案》给各行政处级单位下达岗位设置数,向全校公布后,应聘党政管理C5~F5岗位者的《自荐表》交校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按既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推荐,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党委系统的岗位由校党委聘任,行政系统的岗位由校长聘任。 6.应聘党政管理G5岗位者的《自荐表》交岗位所属的党政管理部门,由党政管理部门聘任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聘任工作小组审核,经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后由该单位总负责人聘任;并报人事处备案。
7.工勤人员按其技术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无技术等级人员)进行聘任。中层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具体岗位,拟定并公布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按程序决定聘任,经校聘任工作小组审查后报人事处备案。
8.各类岗位的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详见《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机构设置改革方案》。 9.在讨论聘任和表决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回避。
10.长期坚持“双肩挑”的处级以上干部,在受聘于党政管理岗位的同时,可以向岗位所在单位或专业所在单位申请应聘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岗位,获准后同时纳入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11.对于新引进的人才、脱产学习结束、新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的人员采取随到随聘的办法。正常调入的一般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后,方可参加聘任。
六、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聘人员的权利 1.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工资和福利待遇。
2.经考核合格后领取相应的校内津贴。
3.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
(二)受聘人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为人师表。
2.全面履行受聘岗位的职责,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期工作责任目标,按期接受检查和考核。
3.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学术、业务及其它学习活动和公益性、群众性活动。
4.坚持不懈,不继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聘任管理
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内容,对受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了聘用各方主体、聘任期限、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及有关待遇、解聘、辞聘、合同变更、终止及续订等内容。用人单位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共同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建立了各方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关各方须共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符合合同书规定的相关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聘任合同的,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合同期满聘任即行终止。若合同各方不愿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通知相应各方;若各方有续签意向,也需提前30天沟通协商,按照聘任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续签合同。
(一)关于聘任期内解聘问题的处理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报学校批准后应予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
⒉由于失职发生责任事故并给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⒊发生违纪行为,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⒋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
⒌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
⒍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收入;
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
⒏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聘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报学校批准后可以解聘,但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⒈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合同所规定的岗位工作,也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聘任期内不能被解聘:
⒈因公负伤医疗期未满、致残,并经劳动鉴定部门,完成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⒉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间;
⒊患绝症、精神病;
⒋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待遇随岗而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内津贴仅发放岗位津贴。
(二)关于在聘期间辞聘问题的处理
受聘人员在聘期未满时原则上不得辞聘。在聘任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辞聘:
⒈单位违反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⒉单位侵犯受聘者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 ⒊受聘人申请调出、离职进修或自费出国获得单位批准。
在聘任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不得提出辞聘:
⒈担任重点项目,辞聘后对工作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⒉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学校重大秘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⒊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
⒋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对辞聘人员未获学校批准,擅自离岗或累计离岗超过 30 天者,按自动离职办理。
(三)、关于延聘与返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女性在 60 周岁以下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延聘:
⑴正在指导本校博士研究生的本校博士生导师;
⑵在自治区具有一定影响、其学术位置暂时无人替代的学科带头人;
⑶国家及自治区重点科研课题及项目主持人,年到位科研经费 30 万元以上。
⒉对于具有正高级职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上的国家或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可设置特聘岗位延聘。
⒊对于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在60岁以上的本校在校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以继续延聘,直至在校研究生毕业。延聘的导师能否招生按博士生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⒋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又不符合上述延聘条件、但仍有在校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校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实行返聘,直至在校研究生毕业。返聘期间的待遇按照适当低于在职硕导待遇执行。
(四)对受聘人员的考核
1.校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其余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校聘党政管理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2.考核工作要在严格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考核实施细则》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管理岗位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要以《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工作责任目标”为基本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和届终考核,考核结果做为续聘、职务晋升、待遇等的主要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其聘任资格。 3.受聘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告诫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或者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同级岗位聘任。
4.受聘“双岗”的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业务岗位的工作量可适当减免。聘期届满,主要考核管理工作岗位的职责履行和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但业务岗位考核也需达到合格以上。
八、关于对缓聘、落聘、解聘、拒聘人员的管理
(一)缓聘人员
1.全脱产进修、学习一年以上者,公派或自费出国半年以上者,暂缓聘任。在学习深造期间,确需聘任者,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聘任上岗。
2.经学校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者。
3.学校派到地方工作的挂职锻炼人员。
缓聘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聘(待聘)人员
落聘是指本人愿意应聘而因种种原因未能落实聘任。
1.各单位要负责对落聘人员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然后将其交校人才交流中心。
2.落聘人员中,工龄达到30年者或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已满20年者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详见内人发〈2000〉21号文件)。
3.落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必须服从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统一管理。才交流中心负责安排临时工作或组织培训,并视其表现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待聘期间实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4.落聘人员承担临时工作,按月计发国家工资,并根据工作表现酌情发放校内津贴。
5.根据内人发[2000]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聘人员在2个月内未能重新聘任上岗,从第3个月起发给国家工资的70%,满1年后发给国家工资的50%,满2年后,按呼市地区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移交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 6.落聘人员正式上岗前,不参加调资、晋职。
(三)解聘人员
解聘人员按落聘(待聘)人员管理和待遇。
(四)拒聘人员
拒聘人员指有岗位可以聘任,而本人不申请、不应聘。凡按学校的规定正在履行服务期的人员,在服务期未满前不得拒聘。拒聘人员由原单位管理。拒聘时间持续达到半年以上的,学校视其情况做出处理。
九、监督、调解及仲裁
根据国家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妥善地处理岗位聘任过程中的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改革监督与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聘任、考核中的纠纷调解和监督工作。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其它事项
(一)凡经学校确认,属于长期病休的人员、公伤人员、精神病患者、绝症患者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聘任,仍由原单位管理,不占原单位人员编制。这部分人员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因机构、编制、岗位调整、干部交流调整或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国内进修、攻读学位等特殊情况,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由组织决定另行安排工作或经有关各方同意进行校内岗位调整的,原合同自行失效,聘任各方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三)校内使用临时工的各非企业化、半企业化管理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坚决清退临时工,为落聘人员提供岗位,落聘人员应主动积极地争取重新上岗机会。
(四)自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开始后,校内全体教职工要继续坚守原岗位,继续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此期间,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管理,不得中断或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凡因个人不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予聘任并追究其责任。
(五)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