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职改字[1993]47号
各盟市人事(职改)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大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s(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对于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在今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条件(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实验队伍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科学地评定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高等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的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适用于评审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工作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验师。
(五)申报人在具备本《评审条件》中“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获取信息的能力等相应条件,方可评定高级实验师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教育、科研事业精神的实验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资格六年以上。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的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的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本专业关键性问题的能力;
(二)组织和领导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或对本专业的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进行过重要的改进创新;或主持过本专业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利用工作;
(三)主持或组织制定过行业通用的标准规定或本专业技术标准,并为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在取得实验师资格以后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并具备下列四条之三条:
(一)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或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对引进的技术设备使用改造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性论文三篇以上;
(四)在教学、科研实验工作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等级内定额人员)或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优秀成果奖(等级内定额人员)。
六、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在本专业范围内能广泛参加学术活动,掌握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二)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语专业书刊,通过统一规定的外语考试;
(三)具有本专业计算机软件应用基础,并能上机操作。
七,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队伍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科学地评定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高等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的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适用于评审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工作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实验师。
(五)申报人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等相应条件,方能评定实验师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教育、科研事业精神的实验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四年以上;
(二)中专(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五年以上。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
(二)独立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
(三)独立进行过实验方案的设计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改进实验条件,有娴熟的实验技术、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能对本专业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在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以后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并具备下列四条之三条:
(一)对改进实验技术或设计的实验方案,取得过较好的成绩,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二)在校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三)曾获院级以上优秀专业成果奖(在等级内定额人员)或在教学,科研实验工作中获自治区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四)在指导、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方面做出成绩。
六、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能积极参加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二)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能上机操作;
(三)已通过统一规定的外语考试。
七、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